票据销毁程序一般有以下几步:
(一)由各有关部门(单位)负责将待销毁的各类票据清理盘点,按年分类装箱,并在箱外贴上标签,注明年度、票据名称、销毁数量。同时对保存期满需销毁的票据登记造册,并按年一式五份填写《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销毁申请表》《罚没票据销毁申请表》(以下简称《申请表》、一式四份填写《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销毁记录表》和《罚没票据销毁记录表》(以下简称《记录表》)报县财政部门审核批准。
(二)各级财政部门对各部门(单位)报送的《申请表》和《记录表》要严格审核,并与财政部门的票据领购台账进行核对无误后,集中时间、地点收回待销毁的各类票据,并在《申请表》、《记录表》和装票箱上统一编号,以便公证部门和监销人员抽查。具体审核内容:
一是核对单位填制的《申请表》中的已核销数与截止2008年12月31日前领购并已核销的票据总数是否一致。二是《申请表》中若填有遗失数,要检查备注是否注明了公开的遗失声明刊登在何处,并将公开的遗失声明复印件附在《申请表》后。
三是核对单位填制的《记录表》中的销毁票据总数与《申请表》中的核准销毁数是否一致。四是核查《申请表》和《记录表》中签字、盖章是否完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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